常德市场监管局发布30起执法典型案例
年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指导下,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和省市场监管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雷霆”行动的部署安排,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奉献市场监管一份力量。
为展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成效,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30个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1、常德市万家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年1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万家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灯笼式和包边式取暖器予以抽样检验,上述产品所检部分项目不符合GB.23-标准要求,依据《湖南省取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灯笼式产品生产数量为台,销售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上述包边式取暖器共生产了台,销售了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皮小波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基本案情:年2月2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武陵区鲸选跨境体验店(经营者为皮小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放有标示经销商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Swisse蔓越莓胶囊”等5种进口食品共计20瓶,其食品标签上标注有涉嫌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术语,随即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年3月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举报,反馈该门店冒用、盗用其公司名义销售进口商品,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再次扣押了41种共计瓶(盒)产品外包装标示经销商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进口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1种产品均为冒用经销商“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截止案发当日该店销售上述进口食品瓶(盒),违法所得共计.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进口食品瓶(盒),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年4月12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临澧县万顺鞭炮原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标示为“长征牌”注册商标,生产厂家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厂址为重庆长寿桃园新村等内容的硫磺产品为侵权产品。经核实,上述硫磺产品由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所生产,未经该商标持有人许可。上述侵权产品共计包,货值金额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湖南赛科检验有限公司出具失实的室内环境检测数据案
基本案情:年4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赛科检验有限公司授权认可的分支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年1月以来,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先后出具了室内环境检测报告2份作为建设单位新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所需的必备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室内环境检测参数氨的检验过程中使用了过期试剂和未经校准的仪器,而且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布点方案、采样点数量及样品数量等方面,均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法满足、支撑相应检测的开展和判定,从而造成所出具的参数氨的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王冠霖赠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年12月28日,根据举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武陵区鸿沅文化艺术品商行(经营者为王冠霖)在销售商品欧臣牌蜂胶胶囊时,将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动力健步鞋”作为赠品送给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汉寿碧海矿泉水有限公司冒用厂名生产桶装饮用水案
基本案情:年4月25日,根据举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某矿泉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生产的桶装饮用水32桶。经查实,年4月1日开始,当事人为了增加桶装水的销售量,将生产的桶装水灌装在标签标示为常德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的青龙井空桶中,作为常德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龙井桶装水销售给顾客。合计销售桶,销售金额为元,获利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青龙井桶装水32桶,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王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年2月20日,根据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鼎城区王平摩托车商行(经营者为王平)销售的“先锋”牌正三轮摩托车(数量为7台,型号为“XFH-2”、生产单位为山东先锋摩托车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36号)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受检项目外廓尺寸不符合GB-的要求,不合格。年3月25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当事人已经销售完上述正三轮摩托车,获得销货款元,其中获取利润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常德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年4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锦香辣味”牙签牛肉(规格为10g/袋,批号为-03-30)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年5月16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NO:-GC-03-)显示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产品包,其中40包免费提供给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剩余包产品未销售(存于其成品库、已被依法查封),该案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锦香辣味”牙签牛肉包,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商品砼混凝土案
基本案情:年4月10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存在计量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查,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承建的桃源县东城区五星级酒店及商住区B区工程项目15号地下室墙柱使用的C45商品砼混凝土的实际配合比,与当事人提供给供货方的混凝土开盘鉴定配合比通知书数据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C45商品砼混凝土,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汉寿县雷达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年9月29日,原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雷达液化气站销售的一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查。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液化石油气抽样检验结论为残留物不符合GB-《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共购进8吨,进价为元/吨,进货金额为元;销价为8.75元/公斤,折合元/吨,销售金额00元,获利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计1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年9月11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澧县四所学校的校服依法进行了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上述四批校服均为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共计元,获利共计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年4月9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彭碧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年12月14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彭碧溪涉嫌销售假冒海飞丝洗发露、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舒肤佳香皂,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核实,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各类海飞丝洗发露、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舒肤佳香皂,在自己店内加价销售,该商品货值总金额为1.11万元。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鉴定,结论为非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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