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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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燃气燃烧直接取暖设备主要有伞型取暖炉、桌式取暖炉、燃气烤火炉等。

↓伞型取暖炉。

伞型取暖炉有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也有用管道天然气的。外观像伞,下部是个中空的筒状基座,用来放液化石油气瓶,并稳定重心,中部是一个可伸缩的支撑杆,杆的上部有点火按钮和调节旋钮,用来开关和调节火力大小。再上面是个拥有密集散热孔的炉头,使用时炉头被加热呈红色,向外大量散发红外线,顶部伞面是个反射盖,通常用铝制成,用来将辐射热量向下反射。

这种伞型取暖炉我在饭店的户外经常看见,有些饭店生意火爆,排队等候的人众多,冬天贴心的商家会在门外放一个这种取暖炉,给等候的顾客取暖,饭店室内通常使用空调,用这种取暖并不划算,所以极少见在室内使用的。我在检查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时候发现过使用这种取暖炉取暖的现象,站点利用回收空瓶中的残液,倒是一种开源节流的方法,可惜供应站严禁明火,被查到使用这种设备时,肯定会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甚至面临处罚。

↓桌式取暖炉

↓燃气烤火炉

桌式取暖炉、燃气烤火炉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与伞型取暖炉原理一样,都是通过燃气直接燃烧,使用特殊材料,产生红外线,从而将热量辐射四周。他们都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在周围的空气中获取氧气并将烟气直接排放到周围的空气中,所以它们只能在室外使用,在室内使用时一氧化碳中毒的风险非常高。所以家庭用户不得使用,但商业用户就可以在室内使用了吗?显然无论对于何种用户,这种风险都会存在,那为何单禁家庭用户呢?

从另一个角度看,商业用户特别是餐饮用户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的情况太多了,例如卡式炉、固体酒精炉、木炭烧烤等等,相比之下燃气直接燃烧取暖设备似乎不值一提。

我们无论争论该禁还是不该禁,都是在探讨一个定性问题,其科学性都大打折扣,所以我觉得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第10.7.1条的定量规定才是解决这一问题最科学的解释,热负荷低于W/m3时允许使用,热负荷高于W/m3时,必须有排烟装置(例如下面这种燃气直接燃烧取暖设备),另外为了提高本质安全性,这类产品还需要具备氧气和一氧化碳的监测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如果具备上述这些安全设施,且作为固定设备安装(防止连接管道脱落),理论上各种用户都是可以使用的,但由于还牵涉到燃气管道的安装限制,室内使用仍然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

对大多数地区而言,电和空调已经十分普及且比燃气具有更高的经济性,这类产品实际很难有市场。除了前面提到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外,我还确实没见过有商家在室内使用这类直接燃烧式取暖设备,因此即便全面禁止,影响也是微乎其微。但在燃气价格十分便宜的地区和北方极端低温的地区(低温对空调的使用效果有很大影响),我不知道情况如何,是否有这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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